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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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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03-22 18:03:00【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问答

1.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2.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3.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是什么?

答: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4.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5.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6.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分为那几个阶段?

答: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

7. 问:普查实施中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8. 问:普查实施中清查建库阶段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包括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9. 问:普查实施中全面普查阶段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包括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10. 问:普查实施中总结发布阶段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11. 问: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12. 问: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13.问: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14. 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15. 问:移动源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16. 问: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17问:开展入户调查的工作内容有哪些?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报表制度、核算方法、软件系统培训,组织开展清查,确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18.问: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问:开展质量核查的工作要求有哪些?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家和地方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

20问: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内容有哪些?时间节点要求是什么?

答: 按照新修订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普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管,2019 年6月底前完成 。

21.问:普查经费保障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2.问:普查经费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普查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23. 问:全国普查试点有多少个?我省哪个地方是全国普查试点?

答:全国普查试点有17个,我省荥阳市是其中之一。

24.问:普查试点目标是什么?

答: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25. 问:普查试点工作的时间节点?

答: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2018年4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清查、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国家普查机构完成试点工作验收。

26. 问:普查试点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一)普查组织实施

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宣传与培训、入户登记调查组织和第三方选聘等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

(二)普查技术方案

验证并修改完善各类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文件。

(三)数据处理系统

测试联网直报对网络带宽、软硬件支持工具的需求,测试软硬件的稳定性并提出优化建议。

(四)重点研究的问题

1.普查分区管理、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用于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可行性;2.各类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的可行性;3.数据处理流程、清查和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工作可行性,验证软件系统完整性和功能便捷性;4.验证普查员入户调查操作规程,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管理机制;验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技术文件可行性。

27.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情况怎样?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28.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要结合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重点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多措并举、创新方式、积极宣传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通过宣传引导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严格按普查方案规定采集、审核、处理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时报道各地普查进展情况,宣传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重点围绕污染源普查成果发布和经验总结展开宣传,深入解读普查取得的各项成果,宣传普查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基础作用和应用情况。

29. 问:普查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向普查对象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提高其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认识;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30问:普查指导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按照当地普查机构工作部署,对其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报告。

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进一步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1. 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

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

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信息。

有权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报告普查相关事宜。

32. 问:普查员应具备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熟悉当地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身体健康。

33. 问:普查指导员应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除应满足普查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4. 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利益。

35. 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地方污染源普查机构采取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人选。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初步人选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并由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办理聘任手续。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的普查员应参加地方普查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颁发普查员证。

36.问:如何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答:地方普查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两员正常开展工作。地方普查机构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有条件的,还应为有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

37. 问:普查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摸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等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38. 问:普查清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清查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

39. 问:普查清查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登记。

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同一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工业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或集中式污染治理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进行清查登记。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扩大清查范围或增加清查内容。

40. 问: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清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41.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2.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清查范围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理能力≥10吨/日(或服务人口≥100人,或服务家庭数≥20户)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43.问:生活源锅炉的普查范围是什么?

答: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采用设施农业或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清查范围。

44.问: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包括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设置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包括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湖泊和近岸海域等。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范围。

45. 问: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

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46.问:生活源锅炉的普查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 :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技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

47.问: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8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

49问:我省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和时间节点是什么?

答: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50. 问: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怎么办?

答: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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