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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据《环评法》第31条处罚,未验先投依据条例第23条处罚。那么,未批已投事数形态如何认定?处罚方式是择一重罚,还是原则上按未验先投处罚,亦或是依据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分别处罚(行为罚和财产罚如何适用?(罚款是限制加重还是并科处罚?)。另外,赣环法字〔2017〕15号规定,未批先建处罚细化为已停止建设、未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三类,是否表示建设、验收二者可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