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淀粉和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的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企业负责同志:
您好!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公告〔2018〕9号)工作安排,稳步推进我市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 2015 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的排污单位(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查询)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2、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 1 万头及以上、肉羊 15 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 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类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二、申请与核发时限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公告〔2018〕9号),纳入核发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负责上述核发范围内所有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及开发区、示范区、东城区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四、申请和核发程序
上述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HJ 860.2—2018、HJ 860.3—2018),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网上申报,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法律依据及责任
1、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实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相应条款。
2、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
据此,特别提醒:如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希望贵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按时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