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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11-29 20:25:00 

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应急预案已经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许政办〔2016〕8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下设市政府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或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保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省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省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橙色预警的建议。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红色预警的建议。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度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事发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专网、机要送达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现场指挥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信息直报制度要求,向省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首报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许昌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5.2.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2.2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严禁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5.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5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应当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于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立即赶赴现场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5.3.2启动市级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3.3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应当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应当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评估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见附件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当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应当予以支持。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部门应当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管委会)所属公安部门应当针对当地社情、民情,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现场治安保障方案;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许政办〔2006〕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3.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新闻办、许昌军分区、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公路局、国网许昌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或指挥下,做好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或参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许昌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公路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部队、武警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许昌军分区、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四、现场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职责

(1)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许昌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许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整理事件动态信息,组织召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4)市发改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负责涉及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

(5)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6)市工信委: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的安保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现场等违法犯罪,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

(8)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9)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中按照职能分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10)市环保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参与并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13)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及救灾物资运送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14)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15)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7)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20)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临时避难;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22)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3)市国土局:配合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24)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25)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污染物。

(26)国网许昌供电公司: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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