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及有色金属行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公 告 2018年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0、54、82号等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及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251。
2. 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包括铝、汞、镁、镍、钛、锡、钴、锑冶炼等八个行业,其中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的排污单位;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冶炼生产汞金属的排污单位;镁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白云石为原料,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镁的排污单位;镍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钛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排污单位;锡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冶炼生产锡金属的排污单位;钴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锑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冶炼生产锑金属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321。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申请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各相关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从2018年7月1日起,上述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辖区内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及上述核发范围内有色金属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上述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上述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详见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0、54、82号),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网上申报,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2018年3月26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