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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08-22 19:09:00 

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函
环环监函[2018]10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8〕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开展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2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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